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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1098号

王晓晨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1098号

原告:王晓晨,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47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779159727L。

法定代表人:赵清泽,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王晓晨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王晓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车损费、财产损失费、施救费等项损失46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9日21时,原告驾驶冀J×××××号小客车在孟村县城建设大街中国保险代理门前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护栏、太阳能灯及小客车损坏。事故经孟村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原告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冀J×××××号小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告依据种种借口予以拒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是苏美丽,现王晓晨以原告身份起诉,其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亦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故王晓晨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茂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润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