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初74号
原告:固原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红,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步玉,该公司项目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勤,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俱晓亮。
原告固原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固原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原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原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407元,减半收取计71703.5元,由原告固原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荣华
代理
审判员 周国贵
代理
审判员 杨春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丹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