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卢志敏,女,1952年8月1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朱欣,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丽水莲都区。被执行人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工业园南山园园五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653-X。法定代表人朱欣。被执行人王伟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卢志敏与被执行人朱欣、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王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工业区南山园南园五路5号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朱欣、王伟健共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天宁工业区6幢的房产(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已被另案查封、坐落于莲都区丽阳街466号1001室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一时难以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陈 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