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02执1297号

王玉萍、许合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萍,许合稳,彭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萍,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许合稳,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执行人:彭玉琴,女,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桐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萍与被执行人许合稳、彭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2500元。2、案件受理费2776元。以上二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65276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大鹏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崔思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