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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4615号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伟,李涛,耿磊,王景光,曹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615号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莘县振兴街92号

负责人:安信民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宏伟,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

申请人:李涛,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

申请人:耿磊,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

申请人:王景光,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

申请人:曹军峰,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宏伟、李涛、耿磊、王景光、曹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工资、车辆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宏伟、李涛、耿磊、王景光、曹军峰的银行存款、工资、车辆等财产(具体查封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楚书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