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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315号

林爱芳、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爱芳,林忠,林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315号

申请执行人:林爱芳,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林忠,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林秀梅,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林爱芳与林忠、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忠、林秀梅名下的银行存款4594462.24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玉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