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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773号

佛山市丽锦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丽锦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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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77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丽锦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罗村芦塘三雅大雾岗(三益物流仓储基地)6号,组织机构代码:76381681-7。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西安源区大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6473705X。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05756.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