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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特94号

魏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特94号

申请人:魏某,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魏某申请宣告魏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

申请人:魏XX,男,193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魏XX于2016年7月7日,因“摔伤后头痛”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意识障碍加重,期间合并肺部感染,并于2016年7月14日行气管切开术,后经相关治疗后,被申请人病情逐渐稳定,现虽生理反射存在,但依旧神志模糊,认知功能障碍。为此,申请人魏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鄂人医鉴所[2016]精鉴字第489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精神检查及分析说明部分记载:神志模糊,出走,无法检查。经鉴定,被鉴定人魏XX80岁高龄,两次颅脑外伤,存在神志模糊,明显精神症状,符合CCMD-3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上述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魏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承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