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0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晓红,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晓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玉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