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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初34号

弓祥林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弓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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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刑初3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弓祥林,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寿阳县人,捕前住太谷县。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辩护人(指定)李继、白燕茹,女,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晋中检公诉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祥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祥林、辩护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O16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弓祥林与前妻侯某1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并怀疑侯某1有外遇,遂产生杀害侯某1的想法。同年3月5日晚,被告人弓祥林将侯某1叫��其租住的北关村东官道137号的房间,商议复婚一事。被害人侯某1拒绝和弓祥林继续生活,弓祥林随即从床底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勒住侯某1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侯某1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弓祥林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弓祥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弓祥林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有一定过错。2、弓祥林自己报警,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弓祥林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O16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弓祥林与前妻侯某1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产生杀害侯某1的想法。同年3月5日晚,被告人弓祥林将侯某1叫到其租住的位于太谷县北关村东官道137号的房内,商议复婚一事。被害人侯某1拒绝和弓祥林继续生活,弓祥林随即从床底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勒住侯某1的脖子,当场将侯某1勒死。经鉴定,侯某1系被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3月7日7时15分至11时30分,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太谷县城108国道北侧北关村东官道137号院内。中心现场位于院北侧平房外间。在写字台上摆放台式电脑,电脑键盘旁有一部金色“yenos”手机。在桌子下放有4个空“雪花”啤酒瓶,桌子上摆放有剩菜和两个空“雪���”啤酒瓶,桌面东侧边沿放有一笔记本,笔记本上用圆珠笔写有:“儿子你自己成家吧!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你爸已经走了,别的不说了,你妈每天不回家,我看见她和别人在房间住的。我只能这样,别生气。”在笔记本旁边另放有两页纸,上用圆珠笔分别写有:“爸妈,儿子不孝,我先走一步,把我儿子看好,不要走我这条路。”“大娘你好,这就是你们一家逼我的,我说什么你都不相信,这个家里除了我姐夫,我谁也不想。”对该笔记本及两页纸拍照并实物提取。室内双人床上靠北侧躺有一具女尸,头朝西,脚朝东,全身赤裸,呈仰面状,尸体上覆盖有一床花色棉被。尸长154厘米,尸体高度腐败。在床底的西北角地面发现一条长3.2m、宽2cm的绿色帆布绳,拍照固定并对实物提取。在双人床西侧地面放有两个红色塑料尿盆。双人床西南角靠南墙处摆放一个白色木质���头柜,在该床头柜上东北角摆放一个直径为19cm的不锈钢饭盆,饭盆内装有糊状物,拍照固定并对实物进行提取。在该不锈钢饭盆旁边放有一个空雪花啤酒瓶。在距室内中间铁火炉东北侧70cm、距双人床西北角50cm处地面发现一空的黄色“溴敌隆”牌毒鼠药的塑料袋,在距空塑料袋西南1.7m、距火炉80cm处地面发现塑料袋封口,拍照固定并提取。2、曾某1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3月9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曾某1对到该门市部购买老鼠药的人进行辨认,经过辨认,指出7号照片中的人(弓祥林)是购买老鼠药的人。3、弓祥林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3月8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弓祥林对其杀害的女子进行辨认,经过辨认,指出1号照片中的人(侯某1)就是其杀害的女子。4、弓祥林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3月8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弓祥林对其杀人所用的绳子进行辨认,经过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绳子就是其杀害侯某1所使用的绳子。5、弓某1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3月19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弓某1对弓祥林电动三轮车所用的绳子进行辨认,经过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绳子就是弓祥林电动车绑东西所用的绳子。6、指认记录(附指认照片和指认现场录像),证实:弓祥林指认南河街湖南箱包店是其购买老鼠药的现场,指认北关村东官道137号是其杀害侯某1的现场。(二)鉴定意见1、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晋中)公(物)鉴(毒物)字[016)第033号},证实:送检的1号(死者侯某1胃内容物)、2号(死者侯某1心血���份)检材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甲拌磷、1605、1059、乐果、巴比妥、苯巴比妥、安定、舒乐安定、阿普唑仑、三唑仑成分。2、晋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晋中)公(法)鉴(物证)字[2016]141号},证实:经对1号(侯某1血样)、2号(弓祥林血样)、3号(弓某1血样)、4号(侯某1阴道擦拭物)、5号(帆布绳一条)检材进行检验,意见为:①标记“侯某1阴道擦拭物”的检材未检出人精斑。②标记“帆布绳一条”的检材,其表面检出混合STR分型,包括弓祥林、侯某1的基因型。③弓祥林和侯某1是弓某1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为99.99%。3、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晋)公(司)鉴(毒化)字[2016]15号},证实:①送检的1号(侯某1胃内容物)、2号(侯某1心血)检材中未检出溴敌隆成分。②送检的3号(“溴敌隆”鼠药空包装袋)、4号(不锈钢饭盆盛装的糊状物)检材中均检出溴敌隆成分。4、太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侯某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太)公(法)鉴(尸)字[2016]013号}(附尸检照片),证实:根据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分析认为,①死亡原因: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双眼球睑结膜出血点,舌尖位于齿裂之间,双侧颈部、深层肌肉及甲状软骨上方、会咽软骨周围有出血,双肺有出血点,气管粘膜出血,考虑侯某1系被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②致死工具:根据颈部损伤所见,颈部皮肤有出血点,未见明显索沟,颈部深层肌肉出血,分析认为工具应为软质宽绳索,现场遗留的绿色帆布绳可形成。③死亡时间:死者胃内充盈,有约40毫升食糜,根据胃肠蠕动和排空程度及食物消化吸收程度,分析其死亡时间距生前末餐2小时以上。鉴定意见为:���某1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三)物证1、帆布绳一条,“溴敌隆”鼠药包装袋一个,不锈钢饭盆一个。2、笔记本一本(其中一页有弓祥林写给其儿子的留言),弓祥林写给父母、丈母的两张字条。(四)视听资料弓祥林电话报案录音,证实:弓祥林打110报警的情况。(五)书证1、太谷县公安局110接处警信息表,证实:弓祥林使用手机号为151××××0040拨打110报警。2、公安情况说明、短信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作案现场一部”yenos”牌手机的短信,内容显示弓祥林在2016年3月5日晚8点、9点给被害人发短信让去其租住地。3、抓获经过、弓祥林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7日侦查人员在寿某县西洛镇关家河村附近的深山里将弓祥林抓获。4、随案移交清单,证实:依法扣押的物证帆布绳一个、“溴敌隆”鼠药包装袋一个、不锈钢饭盆一个、笔记本一本、弓祥林写给父母和丈母的两张字条随案移交。5、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弓祥林入所时身体健康,没有外伤,符合关押条件。6、弓祥林、侯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二人的身份情况。(六)证人证言1、弓某1(弓祥林和侯某1之子)的证言,称:我父母关系不好。2016年3月5日下午我给我爸弓祥林看摊子,等我妈侯某1下班后她来看摊子我就回去了。晚上12点多,我爸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见他一下,让我带上他去吃饭��3月6日早上6时40分,我爸给我打电话让我送他去车站,说他要去榆次。6日下午和晚上,我爸给我打电话,说我把他的家庭毁了。因为我和我妈相处不好,所以他喝了酒就这样说。2、马某(弓某1女朋友)的证言,称:2016年3月5日下午2点多,我和弓某1见过他父母。2016年3月6日上午6点多,弓某1接到他父亲的电话让送他一下,不清楚是送去哪里。8点多弓某1回来后给他奶奶打了电话说他父亲要回家。3、王某、杨某(侯某1同事)的证言,称:侯某1在宝亮涮锅店打工。2016年3月5日晚上10点多下班的,3月6日侯某1没有上班,老板打她电话但是没有打通。4、弓某2(弓祥林父亲)的证言,称:2016年3月6日上午11点多,弓祥林从太谷回了寿某家里,3月7日早上离开家说是回太谷。弓祥林回来的时候看起来很正常。5、弓某3(弓祥林弟弟)的证言,称:2016年3月6日上午9点多,弓祥林来榆次找我,我开车送他回了寿阳家中见了父母,我中午1点多回了榆次,弓祥林留在老家。弓祥林见到我的时候没提家里的事。6、员某(太谷县公安局110接警员)的证言,称:2016年3月7日早晨6时41分许,太谷县公安局110报警台显示手机号为151××××0040的人来电,我接通后,对方说他于2016年3月5日晚上把自己老婆杀了,地点在其租住的太谷县北关村东官道137号院子里,他自己现在娄烦水库准备自杀了断呀,他是用绳子勒死他老婆的,原因是他老婆外面有人了,长期不回家不愿意跟他生活,所以要杀了她,他老婆名叫侯某2,他还有一个儿子在铭门豆捞当厨师,去了可以找他儿子了解,他儿子不知道他杀人。并且强调不要找他了,他当时就喝了点老鼠药,后来到娄��水库准备自杀,让民警不要找他了,他自己了断吧。7、曾某1(湖南箱包店老板)的证言,称:2016年3月4日中午,一名男子到我店里买了一包黄色小袋子的老鼠药,他没和我说用途。8、席某(东某137号房东)的证言,称:我给过弓祥林一把院门钥匙,另一把应该是他自己配的。我留着两把钥匙,没有给过其他人。2016年3月5日当天我没有去过东某137号院内。(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弓祥林的供述(附讯问录像),称:侯某1是我前妻,平时人们叫她侯某2。我和侯某1生下儿子10个月后就离婚了,之后侯某1嫁到清徐,儿子19岁以后和她相认,她到了寿某和我复婚。2014年左右我们到了太谷生活,但在2015年后半年我发现她可能在外面有人了,过了几个月侯某1又和我离婚了。今年过了大年初五后我多次叫她回来生活她也不听,我就有了杀她的想法。到了3月1日左右,我认定侯某1是骗子,是造成我现在生活的罪魁祸首,决定要杀了侯某1,所以我从2号开始想了各种理由骗她回家。3月5日,我央求侯某1晚上回家。当晚10点左右,侯某1骑着电动车回了家,我们做爱过程中我问她能不能回来好好过,她说不可能回来,要回来也是一月一次。我听到这里就生气了,下床穿好衣服坐在沙发上抽着烟和她说好好过日子,她赤身在床上还是说不可能。我抽完烟想到没必要再求她,杀了她一了百了。我走到床边,蹲下身从床单下拿出前两天放在床下准备好的我卖货车上的帆布绳子,她看到后顺势坐了起来。我站在地上,把手中的的绳子套在她的脖子上顺势往后拉。她两手用力握住绳子,看到她挣扎我就放开手,她说:“祥林,我知道你唤我回来就是对我下��来了。”那会我什么也不想了,又把绳子快速套在她的脖子上,彻底把她的头拉到床上,用尽双手的力气向下勒住脖子,保持那个姿势大约10分钟,感觉她可能没呼吸了,就把绳子栓到床腿上。确保绳子吃劲勒住侯某1的脖子后,我出门给我儿子弓某1打了电话,让他出来陪我喝酒。我们在广场喝了点啤酒,我只是告诉他心情不好,给我母亲打电话告诉她我准备回去看他们。之后我独自回到家中,在本本上分别给丈母、儿子、父母写了三张条子,我记得给儿子写的是“爸爸先走了”,给父母写的是“儿子不孝先走一步”,给丈母写的是“这是你们全家逼我的”。之后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在3月4、5日从东海市场买来的老鼠药放在饭盆内倒上啤酒,喝了两口后觉得没见父母还不能死,我也不想自杀了,于是就上床睡觉了。6日早上6点左右起床后,我用被子把侯某1上身和头��住,出门坐公交车到了榆次。3月6日上午我从榆次回到寿某家里看了父母家人,3月7日早上我拨打了报警电话,告知接线员我勒死了侯某1,为了拖延时间多和亲人呆几天,我说自己在娄烦水库准备自杀。之后我关了手机到了我四姑的村里,下午我在山路上被抓获。针对本案基本案情,将上述证据按照证明罪前、罪中、罪后和主体身份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类,并作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罪前情况1、被告人弓祥林所称其与被害人侯某1先结婚、后某、又复婚、又离婚的情况,可以得到其儿子弓某1、父亲弓某2证言的部分印证,且弓某1也称其父弓祥林与其母侯某1复婚后关系不好,经常吵闹。2、侯某1手机短信截图显示,弓祥林在2016年3月5日晚8点、9点给被害人发短��让去其租住地,可以印证弓祥林所称其欲杀侯某1并骗侯某1回家的说法。3、关于弓祥林称其杀侯某1是因为侯某1外面有人,经查,弓祥林供述其仅是因其从侯某1手机聊天记录看有暧昧信息及侯某1经常不回家而推测侯某1“外面有人”,但侯某1的同事王某、杨某的证言均不能证实弓祥林的推测,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弓祥林的说法,故不认可弓祥林所称侯某1“外面有人”的说法,仅认定弓祥林系因感情纠纷而起杀人之念。(二)关于犯罪过程1、被告人弓祥林从侦查至审判阶段对其故意用绳子勒死侯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还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2、现场勘查笔录、物证帆布绳一条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作案工具帆布绳一条;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从帆布绳表面检出���祥林和侯某1的基因型,且证明从侯某1的相关身体器官中未检出溴敌隆等毒药成分,从侯某1阴道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精斑;侯某1的尸检鉴定书也证明致死工具应为软质宽绳索,现场遗留的绿色帆布绳可形成;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侯某1之死与弓祥林的犯罪行为有客观关联。(三)关于犯罪后果等情况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从案发现场发现了被害人侯某1的尸体,尸检鉴定书证明侯某1的死因是被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2、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弓祥林所写三张字条)可印证弓祥林所称其杀害侯某1后分别给其儿子、父母、丈母留言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和物证“溴敌隆”鼠药包装袋、不锈钢饭盆以及曾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可印证弓祥林所称其事前买鼠药、事后欲喝鼠药自杀的情况。3、证人弓某1、马某、弓某3、弓某2的证言可以印证弓祥林所称其杀人后先到榆次又到寿阳见亲人的情况。4、110接处警信息表、弓祥林电话报案录音、110接警员员某的证言以及弓祥林的供述可以证明弓祥林于2016年3月7日主动拨打110,告知民警其将侯某1杀害并准备在娄烦水库自杀的情况;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了弓祥林在寿阳县的深山里被抓获的情况。(四)关于被害人、被告人主体身份法医物证鉴定书、弓祥林辨认笔录和有关证人证言证明死者系侯某1;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弓祥林、被害人侯某1的基本身份情况。综上,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弓祥林实施了故意用绳子勒死被害人侯某1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弓祥林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而故意持绳索将被害人侯某1杀害,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应依法惩处。(二)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与他人有违反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故不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三)关于辩护人所提弓祥林主动报警、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考虑,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在量刑时也可酌情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弓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帆布绳一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波

审 判 员  尹小燕

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