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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203号之一

杨海光与吉志杰、杨玉珍、白克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海光,吉志杰,杨玉珍,白克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光,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西柏村第五居民组。被执行人吉志杰,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大佛路南。被执行人杨玉珍,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富强苑。被执行人白克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大李村第一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光与三被执行人吉志杰、杨玉珍、白克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吉志杰、杨玉珍、白克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三被执行人吉志杰、杨玉珍、白克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东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聪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