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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42号

王守中与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中,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42号

原告:王守中,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小弟,主任。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健,镇长。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剑波,局长。上列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守中与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根据原告王守中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追加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为本案被告。

原告王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中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守中负担。

审 判 长  王爱铭

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

人民陪审员  范根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