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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553号

杨霞申请杨海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霞,牛海媛,杨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553号申请人杨霞,女,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海媛,女,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海平,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霞与被执行人牛海媛、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海媛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杨海平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牛海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杨海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