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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661号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文惠、许海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文惠,许海霞,王吉林,刘子祥,许世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系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文惠,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职工,被执行人许海霞,身份证号:×××,女,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吉林,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职工。被执行人刘子祥,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职工。被执行人许世有,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职工。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文惠、许海霞、王吉林、刘子祥、许世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周文惠、许海霞、王吉林、刘子祥、许世有偿还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6741.27元及利息。经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文惠、许海霞、王吉林、许世有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案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怀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