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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973号

蒋某某与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973号

原告:蒋某某,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籍某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共计借款50万元,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6年6月1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找被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举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没有明确被告,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屈红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