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6210号
原告:胡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魏定堃,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工农四村XXX号XXX室。
被告:陈瑶,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工农四村XXX号XXX室。
被告:魏桢,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工农四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定堃,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工农四村XXX号XXX室,系被告父亲。
原告胡俊诉被告魏定堃、被告陈瑶、被告魏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瑗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