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820号原告高怀志,男,汉族。被告董桂林,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董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佗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