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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820号

高怀志与董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怀志,董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820号原告高怀志,男,汉族。被告董桂林,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董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佗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