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汪家玉,男,194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唐守波,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汪家玉与唐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5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拘传被执行人唐守波,因被执行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拘留条件,未作出司法拘留处罚决定。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亦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7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郭忠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修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