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年度皖01**民初3384号
原告: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成兴,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其宏、韦文君,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云峰,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家茂,主任。
原告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被告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成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被告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诉称:1999年4月1日,我户与原石塘镇塘张村民委员会(现撤并为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民委员会)订立《石塘镇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户承包集体耕地6块8.28亩。2008年后,王云峰户乘原告外出务工期间,擅自将我户的承包地(二类2号田三斗三)1.47亩占去耕种,我户多次交涉未果,最终村委会只得出具相关材料,说明我户所述情况属实,调解不成,只得诉讼。请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承包地1.47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辩称:原告诉讼不符合事实,对我名誉构成侵害。原告的田是退回到村里,后因我家生了小孩才分给我户的,我户做的田是经过村、镇领导同意的。被告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日,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原石塘镇塘张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塘张村委会永光组集体所有的耕地旱水田共8.28亩,共6块,承包期限自1999年元月一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双方对合同所涉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取得的合肥市人民政府登记第12207111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该户承包土地面积为8.28亩,承包土地地块为6块,其中地块名称“三斗三”记载面积为1.9亩。2016年5月10日,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塘西村永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情况的调处意见”于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该调处意见载:王成兴反映他二类2号田1.47亩,2003年先给本组王邦应代耕,四年后给本组王云峰代耕,现王成兴要求归还,村委会通过调查走访和相关材料核实,情况属实。调处意见:王成兴提出要回本户的二轮承包土地,因当时王成兴户没有明确退包合同手续,故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应属于王成兴户享有。开庭审理时,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提供王邦应等人的证明,证明内容为案涉地块是王成兴自愿交回的,2003年由王邦应代耕,2008年因王云峰小孩得田,由王云峰户耕种。张义丰等人证明,村老书记召开社员大会,订下小调大不动,三年一小调制度,2002年期间村新干部到永光组几家出田户,姑娘出嫁,老人死亡,考大学,户口迁走,要求出田,几家出田户表示如果不调田,各项任务款就不给村,村委会没有办法,与几家出田户订下合同,几家表示田永远不要了,村委会少点任务款安排给其他农户种,后来村书记把合同书搞遗失。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举证的承包合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关于塘西村永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情况的调处意见”,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提供证明,开庭审理笔录等载卷证明。
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期限内贯彻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大不动小调整等土地承包经营政策。1999年4月,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原石塘镇塘张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了包括涉案地块“三斗三”在内的8.2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经国家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也不得调整承包地。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仅限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发包方调整承包地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调整承包地须经法定程序。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主张涉案“三斗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归于其享有,与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悖,且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未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证实。因此,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返还涉案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农作物的生长期,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可于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民委员会返还承包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位于肥东县石塘镇塘西村民委员会永光村民组地块名称为“三斗三”1.47亩。
二、驳回原告王成兴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越琪
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
人民陪审员 杨 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