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志文,局长。被执行人沅江市辉银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南嘴镇余百新村。法定代表人谢开术。本院在执行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沅江市辉银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2016)湘0981行审39号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297000元,未受偿2970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焱 焱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