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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586号

贾志军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志军,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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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586号

申请执行人:贾志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贾志军与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郭向志

审判员  曲 冰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