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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889号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988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

被告:韩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郑州市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有过一次婚姻,离婚后一对儿女的抚养权归原告,为了两个孩子能有个好的家庭氛围,父母多次催促原告再娶。2015年10月份左右,原告在网上认识了被告,双方经历相仿,被告也是离异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双方交往中被告承诺结婚后会好好照顾原告的子女。后双方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为了和被告一起建立一个幸福的家庭,原告对被告及其女儿、家人进行了悉心照顾,但被告对原告的子女却没有尽到抚养照顾的义务,甚至对孩子进行打骂,被告还因打麻将对家庭不管不顾、脾气暴躁。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韩某辩称,现被告已经怀孕近六个月,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在结婚前均有婚史,并在与前妻(夫)离婚后抚养原婚生子女。××××年××月××日,双方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子女打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另查明,韩某2017年8月13日彩超报告超声提示:宫内孕单活胎,相当于孕13W+。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根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时被告已怀孕,虽然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所怀胎儿与其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提出质疑,但明确表示不愿做亲子鉴定,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其质疑进行印证,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和子女抚养产生矛盾,导致本案审理时关系僵化,但并非彻底无和好可能,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的维护,现被告正在怀孕期间,原告应当对被告给予应有照顾,被告亦应对之前双方矛盾的产生进行反思。因此,本院对原告本次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和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娄雅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