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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357号

丁学勇与顾恩凤、顾忠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学勇,顾恩凤,顾忠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57号申请人丁学勇,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顾恩凤,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顾忠毅,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丁学勇与被申请人顾恩凤、顾忠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顾恩凤、顾忠毅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恩凤、顾忠毅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