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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264号

张鹏、闫展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鹏,闫展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264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闫展坤,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展坤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194.86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5244.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展坤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244.8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闫展坤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章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