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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执586号

张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3执586号被执行人张幸。张幸其他案由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保林

审判员  杜 江

审判员  刘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