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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103号

张志泉、张天伟与王国泉、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志泉,张天伟,王国泉,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103号申请人张志泉。申请人张天伟。被申请人王国泉。被申请人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志泉与被申请人王国泉、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在临邑县事故科的肇事车辆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车;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树山名下的鲁N×××××号小型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