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103号申请人张志泉。申请人张天伟。被申请人王国泉。被申请人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志泉与被申请人王国泉、聊城市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在临邑县事故科的肇事车辆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车;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树山名下的鲁N×××××号小型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