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宇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松,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经理。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宇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宇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人民币62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15988元(暂计2015年9月16日,之后以6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顺延支付至款清止),并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19332元、执行费895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8285.2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厉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