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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880号

张丽敏与孟照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敏,孟照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敏,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孟照中,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张丽敏与被申请人孟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孟照中所有的房屋两套(坐落于涡阳县向阳北路东侧,房产证号分别为:涡字第201****1号和201****2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中健

审 判 员  张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