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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621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法定代表人覃正标,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8号。法定代表人杨宏军,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1538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