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026号原告张晶雪,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王翠梅,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田佳琪,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田才,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雪与被告王翠梅、田佳琪、田才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晶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雪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75元,另950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韩文龙
代理
审判员 刘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