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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026号

张晶雪与王翠梅、田佳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晶雪,王翠梅,田佳琪,田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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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026号原告张晶雪,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王翠梅,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田佳琪,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田才,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雪与被告王翠梅、田佳琪、田才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晶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雪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75元,另950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韩文龙

代理

审判员  刘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