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源鹏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暖香里瑞亨花园4-6-30号。
法定代表人:田川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武,该单位工程师。
被执行人:常纪贤,男,1949年6月4日生,满族,天津工业大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元杰,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源鹏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纪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