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926号
原告: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东风里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女,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瑛,男,汉族,住山西大同市城区。
原告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瑛无法直接送达,且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孟 金
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