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721号
原告:周诗泽,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组3
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欣草幼儿园,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法人代表:吴科局,系该园园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
负责人:赵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诗泽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欣草幼儿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诗泽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保险公司已经先予支付,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诗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诗泽承担。
审判员 赵春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