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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353号

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燕华、吕舜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燕华,吕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353号

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5号3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珍方,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诗琪,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吕燕华,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吕舜飞,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燕华、吕舜飞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楼金映?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