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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1064号

马木提.阿不都热依木、焦兴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木提.阿不都热依木,焦兴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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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马木提.阿不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焦兴成,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马木提.阿不都热依木申请执行焦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08406.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兴成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制作了执行笔录,告知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马木提.阿不都热依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木提.阿不都热依木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50840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焦兴成尚欠申请人马木提.阿不都热依木3508406元。

二、终结本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安 全

人民陪审员 肖  莹

人民陪审员 杨 妍 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