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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催436号

中山市小榄镇卓凡照明电器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卓凡照明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催436号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卓凡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李战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晒红,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华县大明镇桥峪村*组。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卓凡照明电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号码为47223178、58667453、58667475的普通支票3张(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小榄镇卓凡照明电器厂,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并于2016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但申请人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致不能在报刊上将公告公示,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卓凡照明电器厂负担。

审 判 长  曾同源

审 判 员  潘国鼎

代理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翠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