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执1236号

崔安德、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安德,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崔安德,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

法定代表人:苗传良,该村主任。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沂源县南鲁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沂源县南鲁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4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连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邴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