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621号申请执行人曹和平,男,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高梅,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冬,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法院。被执行人曹培旺,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兴枝,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曹和平与被执行人高梅、王冬、曹培旺、王兴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和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和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班永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