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0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皓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婧宏。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522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8日受理成都皓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4249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担保人秦道刚、张良碧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阳光花园XX幢XX)号房屋(权XXXXX)、担保人赵婧宏、杨琦位于锦江区喜树街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和赵家贵位于锦江区牡丹街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成都皓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秦道刚、张良碧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阳光花园X幢XX)号房屋(权XXXXX)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赵婧宏、杨琦位于锦江区喜树街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的查封。
三、解除对赵家贵位于锦江区牡丹街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