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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488号

王其年、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其年,刘小军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其年,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武船迈科德莫特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执行人:刘小军,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其年与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玉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