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其年,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武船迈科德莫特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执行人:刘小军,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其年与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玉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