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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民初1243号

张海娇与南雄市湖口镇太和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娇,南雄市湖口镇太和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1243号

原告:张海娇,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见群,男,韶关市南雄市雄州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南雄市湖口镇太和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谢崇建,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海娇诉被告南雄市湖口镇太和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娇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