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1243号
原告:张海娇,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见群,男,韶关市南雄市雄州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南雄市湖口镇太和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谢崇建,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海娇诉被告南雄市湖口镇太和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娇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