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七纬路交口。
负责人:顾建国,行长。
被执行人:杨爽,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宁河县。被执行人天津任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九华山路交口蓝水园4-1-302。
法定代表人:刘宝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杨爽、天津任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