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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896号之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芦笛,林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8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邱泉。被执行人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芦笛。被执行人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承蔚。被执行人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35号1栋1单元20层2003号。法定代表人刘宏波。被执行人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迪康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王征宇。被执行人芦笛,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林晓琴,女,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芦笛,林晓琴一案。执行标的3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等。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成民保字第753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德府国用2013第010911号,面积为:97007平方米);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896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西区××号房屋(10栋-1楼1号,建筑面积:536.18平方米,1楼1号,建筑面积:2428.66平方米,产权证号:权1812002;4栋1楼1号,建筑面积:469.50平方米,权1736273);高新区高朋东路4号房屋(建筑面积:4928平方米,产权证号:权0601422);查封被执行人芦笛所有的位于青羊区金凤路1号附19楼(1904号、1912号、1911号、191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46.19平方米、31.23平方米、35.39平方米、49.07平方米,产权证号分别为:权2370722、权2370784、权2370767、权2370749)房屋所有权。因上述查封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上述资产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等。被执行人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芦笛、林晓琴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等。

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