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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3520号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520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秦某某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西段中华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秦某某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西段中华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查封被告秦某某名下陕DAXX**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少敏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