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520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秦某某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西段中华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秦某某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西段中华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查封被告秦某某名下陕DAXX**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少敏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