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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08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隋立军,王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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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阳光公寓1号楼。

负责人:黄铭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如源,天津明义律师事��所律师。被执

被执行人:隋立军,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隋立军、王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年××月××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