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系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黄金花,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福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金花、王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黄金花、王福祥偿还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262.45元及利息。经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金花、王福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案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乌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怀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