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611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370971。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植林,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海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咏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雷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