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敖特根巴雅尔与鄂尔多斯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3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拉腾双胡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