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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878号

敖特根巴雅尔与鄂尔多斯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特根巴雅尔,鄂尔多斯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敖特根巴雅尔与鄂尔多斯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3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拉腾双胡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