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502号
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上海通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631570026J)。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1118号A楼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陈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上海通惠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斌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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