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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申6号

苏四清与管朝平、柳兴元、苏清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四清,管朝平,柳兴元,苏清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四清,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管朝平,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兴元,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清平,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秋姣,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苏四清因与被申请人管朝平、柳兴元、苏清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苏四清申请再审称,1、原审查程序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原审将再审申请人列为被告后,法院没有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剥夺再审申请人的应诉和抗辩权利;2、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所欠被申请人管朝平、柳兴元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只有被申请人管朝平、柳兴元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只有被申请人也出具了收条表明再审申请人的欠款没有付清。被申请人管朝平向再审申请人也出具了收条表明再审申请人的欠款已了清,再审申请人也不要再承担偿还责任。但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清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完全错误。被申请人管朝平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苏四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显然

审 判 员  黄荣良

审 判 员  刘孙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孙芳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